东原地产是东原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00668的品牌。
东原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00668
公司概括
集团主席 罗韶宇
发行股本(股) 1,274M
面值币种 港元
股票面值 0.1
公司业务 集团之主要业务为:(i) 于香港经营食肆;及(ii)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煤矿。
全年业绩: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九个月,东原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就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务录得收益5,960 万港元(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止年度:7,430 万港元),相当于减少19.8%。期内集团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为1.508 亿港元(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止年度:亏损1,310 万港元)。
业务回顾:
物业投资
诚如集团日期为2012 年8 月14 日之公告所披露,集团收购重庆宝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旭”)的70% 股本权益(“收购事项”)已于当日完成。重庆宝旭主要从事东东摩(“东东摩”)之投资控股业务。东东摩乃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二巷2 号之购物商场,总楼面面积为18,043.45 平方米并作商业用途。东东摩所处地区以密集的步行街及购物商场著称。由于该区的公共交通四通八达,因此东东摩亦为人口迅速增长的重庆市南部居民的时尚、购物、娱乐及商业的热点。东东摩于2011 年6 月开幕,是主打流行服装店、食肆及潮流时尚中心的购物中心,为迅速扩展的中产阶层提供一站式的时尚购物及休闲体验。
收购事项使集团能够多元化发展业务,将业务范围拓展至中国物业市场,有助扩大收入来源。预期东东摩将为集团提供稳定的收入。
收购事项已使用合并会计法入账列为受共同控制的业务合并,并须按犹如目前之集团架构自首次接受共同控制时已存在之基准,编制连同比较数字之合并财务资料。因此,就回顾期及其比较期而言,重庆宝旭之业绩已计入集团之合并财务资料内。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九个月,集团之物业投资分部已为集团带来约2,090万港元收益(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止年度:1,600 万港元),增加30.6%。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九个月,物业投资分部已录得除税前收益3,840 万港元(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止年度:1,970 万港元)。期内收益及业绩提升,主要由于东东摩于2011 年6 月方开始营业。
于2012年8月3日,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华城置业”)与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东银”)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当中载列华城置业建议收购重庆东银所拥有之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原”)62% 股本权益(“建议收购事项”)之主要条款,其他条款及条件仍有待协商。重庆同原之主要业务为发展一块位于中国重庆市面积约为233,705 平方米之土地。该土地目前正分四期发展为一个大型综合社区,于有关发展竣工时,该综合社区将设有购物商场、甲级写字楼、住宅、服务式公寓及酒店。
作为根据谅解备忘录向华城置业提供独家磋商权,以及重庆东银承诺协助华城置业进行尽职审查之代价,华城置业已向重庆东银支付1,500 万港元作为建议收购事项之诚意金(“诚意金”)。于就建议收购事项签署正式买卖协议(“正式买卖协议”)时,诚意金将视作华城置业就建议收购事项所支付之部分代价。倘:( i ) 华城置业与重庆东银(或两者各自之代名人)未能于签署谅解备忘录当日后六个月(或各订约方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期间)内订立正式买卖协议;或(ii) 谅解备忘录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不再生效,则须于华城置业向重庆东银发出书面通知后10 个营业日内向华城置业退回诚意金,否则重庆东银除退还诚意金之本金外,另须就有关诚意金向华城置业支付按年利率11% 计算之利息(按日计算),有关利息将由未有退还诚意金之日起计算至全数退回诚意金当日止(首尾两日计算在内)。于2013 年2 月1 日,集团已就谅解备忘录订立补充协议,藉以将订立正式买卖协议之最后日期延迟至2013 年8 月3 日。于本公告日期,有关磋商仍在进行中。
董事局认为,上述建议收购事项(倘落实)将为集团发展其中国物业分部之另一良机,由于有关业务具长远增长潜力,应有理想前景。
食肄业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九个月,集团经营两家食肆,即十八溪粤菜馆(“十八溪”)及仿膳饭庄。集团食肄业务之收益为约3,870万港元(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年度:5,780万港元),亏损约560万港元(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年度:180万港元)。由于未能成功重续仿膳饭庄于德福广场之租约(已于2012年11月30日届满),加上成本不断上涨及餐饮行业竞争越趋激烈,仿膳饭庄已于2012年11月4日结束营业,令集团可集中资源发展物业投资业务。此外,十八溪的租约将于二零一四年四月届满。十八溪于这几年均产生亏损。期内,已就十八溪的物业、机器及设备计提减值拨备250万港元,令该等物业、机器及设备撇减至其可收回金额。
煤炭开采
诚如集团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止年度之年报所披露,中国国务院于2011 年发出对“外资并购重要能源和资源类专案的审查机制和审查力度”之修订,有关修订对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重要能源资源采取更严谨之审批要求。因此,董事相信集团于中国收购新矿产资源及于中国煤炭业扩充业务时将更为困难。预期中国政府之政策于不久将来将朝更紧密监督及严格监控国家能源领域的方向发展,对集团在中国发展煤炭开采业务带来不确定性,故集团自2012 年4 月起已将业务多元化发展至其他拥有更高潜力的业务领域(即物业投资)。
于2012 年9 月12 日,董事局宣布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东星煤业控股有限公司(“东星煤业”)与佳运国际有限公司(“佳运”)(由罗韶宇先生(“罗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于同日订立出售协议(“出售协议”)。根据出售协议,东星煤业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佳运(或透过其代名人(包括(但不限于)其全资附属公司)有条件同意购买丽通有限公司(“丽通”)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以及丽通结欠东星煤业之全数贷款(“销售贷款”),代价为人民币2.3 亿元(相当于约2.805 亿港元)(“出售事项”)。丽通及其附属公司(“丽通集团”)之主要资产为煤矿之采矿权,该煤矿位于中国新疆阜康市,矿区总面积约为2.5478 平方公里。
集团于2012 年10 月18 日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出售协议。出售事项已于2012 年12 月27 日完成。由于进行出售事项,集团已录得约1.680 亿港元收益。
于2012 年4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27 日期间,采矿分部并无录得任何收益(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止年度:529,000 港元),惟已录得亏损1,770 万港元(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止年度:亏损1,560 万港元),即增加13.5%。
出售事项完成后,丽通集团不再为集团之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亦不再计入集团之财务报表。集团之资产总值及负债总额于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下跌。资产总值下跌乃主要由于不再综合计入丽通集团持有之采矿权及物业、机器及设备之价值,而负债总额下跌则主要由于不再综合计入丽通集团结欠之银行借贷。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可令公司发展之目标更明确,令集团能够分配更多资源至新业务。
业务展望:
鉴于内地房地产市场逐渐回暖且2012 年第四季之季度销量亦有所提升,管理层对行业的稳健及持续发展仍抱持乐观态度。中国政府持续推动城镇化(尤其是于中国中部及西部),配合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预期可令人均收入水平上升,并带动该等区域之消费能力提升,长远而言可令当地物业发展受惠。因此,集团集中于该等高潜力县市发展物业投资业务。
除收购东东摩外,集团已于去年8月就建议收购重庆同原订立谅解备忘录,为抢攻重庆优质商用及住宅物业市场而铺路。有关商讨目前进展顺利,并将于适当时候向股东刊发进一步公告以提供有关建议收购事项之详情。
随着集团于过去财政年度重组主要业务并于物业业务录得令人鼓舞的成果,管理层将继续于内地房地产市场实行已明确界定的经营方针,藉此逐步强化集团未来的业绩表现。